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如何有效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厂
问: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如何有效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厂?
答:根据《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厂(站、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持无效证件、证照不齐、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四)不按规定和要求安装及使用不合格的计重设备、监控设施。
(五)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货物运单。
(六)阻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