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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应当如何加强驾驶人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问: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应当如何加强驾驶人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答:根据《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应当加强驾驶人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提供检验合格的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运用系统平台对车辆进行运行监控;严格使用货物运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指使、强令、纵容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二)使用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使用无效运输车辆证件从事货物运输。

  (四)违反四川省道路交通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有关规定,聘用“黑名单”上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五)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以及未经检定的计重设备、监控设施。

  (六)对驾驶人未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七)组织人员干扰、阻挠超限超载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