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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如何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

问:各相关部门如何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

答:根据《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工业企业生产管理责任,负责汽车、钢材、水泥、重装等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厂(场、站);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一律禁止出厂及销售。公安部门负责车辆注册登记、年度审验,严把上户关,加强货运车辆登记管理,禁止为非法和违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依法查处冲关逃检、阻碍执法和非法改装车辆上路等违法犯罪行为;与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并抄告。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无证采矿、超出矿区范围开采等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非煤矿山、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矿山超限超载出矿(厂、场)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市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装载管理监督机制,严禁超限超载装载运输建渣、商品砼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货运装载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交通运输企业、货运站(场)、码头、港口、主管的物流园区等货运源头企业管理,并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和港口码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与公安、交警一道加强重点货运装载源头巡查;依法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非法改装、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非法改装、拼装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按行业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砂石运输源头装载管理,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场(所)货运装载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贸企业源头监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机动车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等,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销售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在机动车生产、维修等领域依法查处货车非法改装、拼装行为。质监部门履行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职责,依法查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履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职责,依法对计重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超限超载车辆出矿(厂、场)管理。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物流园区、物流企业源头监管。经济开发区、物流贸易区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货运源头装载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