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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问: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楼道、电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置公共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