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问: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楼道、电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置公共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