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问: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从建(构)筑物或车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生活污水、废弃油脂、粪便、丢弃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河道;
(四)临街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污损街面道路;
(五)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非指定祭祀场所抛撒、焚烧冥器及冥钞等祭祀用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