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知识库 » 详情
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问: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犬只等宠物,应当进行登记、免疫、检测,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无主犬只等宠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收养处理。

病死动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