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问: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法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法律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规定处理的;
(五)审理案件使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六)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