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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审判程序及审判人员监督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问: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审判程序及审判人员监督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下列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