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哪些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问:禁止在哪些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答: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