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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2018-04-04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促进参保企业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共济,我市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进行调整,自20181月起执行。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和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收、使用占比(下称“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实行上下浮动。

浮动范围:参加工伤保险的三至八类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一、二类行业费率仍执行基准费率。

上浮办法: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05-110%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10%计核。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11%及以上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30%计核。

下浮办法: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1-50%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本行业基准费率的90%计核。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0%及以下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70%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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