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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可享受门诊医疗费

2018-08-31 来源:广元新闻网

我市取消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
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可享受门诊医疗费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群众医疗需求,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参保人员注意了,看看有哪些变化?

基本医疗保险调整范围变化   

1、取消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

全市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都可享受门诊医疗费

2、长期市外居住人员可享受门诊医疗费持当年医药发票,次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账3、建卡贫困人口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一档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55%;二档分别为75%、65%、60%4、《罕见病目录》中疾病纳入二类特殊疾病范围管理先天性肌无力综合征、遗传性多发脑梗死性痴呆、成骨不全症(脆骨病)等纳入二类特殊疾病范围,其门诊费按二级医院住院费标准报销

5、选派到市外的扶贫干部实行“一次备案两地就医”在我市和派驻地都可就医,按市内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晚报制图:美编张懿玲

取消门诊统筹定点市外居住人员也可报账

取消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以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时,要选择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卫生站(所)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这个医院就诊时,每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元的门诊医疗费。现在参保的人员,取消门诊统筹定点,在全市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都可享受门诊医疗费,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月据实结算。

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在外居住的,以前不能享受门诊医疗费,现在可持当年医药发票,次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账。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使用进口医用耗材的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建卡贫困人口市外医疗费报销比例再提高10%

据了解,以前一档参保人员,通过市属三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市外就医人员支付50%,通过县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市外就医人员支付40%,突发疾病异地就医人员支付35%;二档参保人员按一档支付标准提高5%;同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10%。现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院的市外住院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再提高10%,一档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55%;二档分别为75%、65%、60%。

《罕见病目录》中罕见疾病纳入二类特殊疾病范围管理

今年我市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从原来的27种扩大到47种,一、二类特殊疾病均有增加。现在我市又把属于国家《罕见病目录》中的罕见疾病,纳入我市医保门诊二类特殊疾病范围管理,例如先天性肌无力综合征、遗传性多发脑梗死性痴呆、成骨不全症(脆骨病)等。其门诊医疗费按二级医院住院费标准报销。

同时,完善二类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二类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应当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预算总额,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医疗机构据实结算。“这是医保经办机构和医院结算方式的改变,目的是调动医院为特殊疾病患者门诊看病、供药的积极性。”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科长寇治军介绍说。

选派到市外的扶贫干部实行“一次备案两地就医”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实行备案制,在我市备案后在市外就医按本地报账,再回我市就医又属异地了。现在对选派到市外的扶贫干部,实行“一次备案两地就医”,也就是在我市和派驻地都可就医,按市内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医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限额付费,限额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同时,放宽医保协议机构准入。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以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宽进严管”原则,与医药机构签订《广元市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2016年发布的《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和评审程序的规定不再执行。

尹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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