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今年我市继续执行丰水期居民生活电能替代电价政策。在维持现行阶梯电价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对丰水期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月用电量在181千瓦时至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20元/千瓦时,下移调整后丰水期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分档电价具体标准为:第一档(月用电量180千瓦时及以下)为0.5224元/千瓦时,第二档(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为0.4724元/千瓦时,第三档(月用电量280千瓦时及以上)为0.6224元/千瓦时;低谷时段(当日23:00时至次日7:00时)为0.175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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