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元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征集《广元市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改稿)》等四个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广元市城市管理局草拟并经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了《广元市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改稿)》、《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修改稿)》、《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修改稿)》、《广元市市城区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现将四个规范性文件在广元市人民政府网站(www.cngy.gov.cn)、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广元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网站提出意见,将意见发往电子邮箱xykf88@163.com,也可将意见寄送广元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宣教科(广元市利州东路一段国税直属分局六楼,邮编628017)。征集意见截止日期2011年6月12日。
广元市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市城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相关规划要求,确保城市风貌的整体美观。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监管、环保、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必须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规划要求。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编制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户外建筑新建时,应当将户外广告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二)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七)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的;
(八)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九)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市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选址与设计方案的审批。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九条 未经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除全市性大型活动并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公益性横幅标语和条幔、布幔广告外,禁止悬挂过街横幅广告。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取得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权。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拍卖、招标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载体设置广告位经营产生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管理及维护支出。
自有场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的广告位使用权,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与载体权属方通过协商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经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边框左下角清晰地标明“广城管户外广设字〔〕第×××号”,注明批准的有效期和广告制作单位的名称标志。但对不适宜标注的户外广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设置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十三条 采取立柱或定附着于建(构)筑物设置的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伸出式广告牌(含电子显示屏),不超出道路红线,底边距离地面净空不小于3米(靠近消防通道的不得小于4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在房屋屋顶设置广告,原则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五)户外广告应当配置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六)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第十四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多个单位(经营者)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二)临街底商型店铺在门楣上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店招店牌,厚度原则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0.3米,高度应控制在0.6米至1.5米之间,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
(三)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的竖式招牌,应采用灯箱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靠近消防通道的不得小于4米),灯箱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1.5米,同时支架应当予以隐蔽处理;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6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9米;
(四)招牌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五)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店面招牌;
(七)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于绿化植物、粘贴于墙面;
(八)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面招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同一幢建筑物招牌上下沿平齐,凸出厚度一致,符合城市总体风貌控制规划要求;
(九)招牌配置夜景光源可采用霓虹灯、电子屏、轮廓灯、灯箱等灯饰,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十)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临街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上设置指示性标识、标牌。
第十五条 设置灯箱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着于道路的灯箱广告应按统一规划的规格、颜色、外观样式设置。依附于建筑物的灯箱广告应按规划要求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立面整体形象;
(二)灯箱广告设置应使用较先进的吸塑材料、亚克力材料等新型材料。
第十六条 设置橱窗广告应当以宣传实物商品为主,设置应新颖美观、图文并茂、有立体感。不得在橱窗玻璃上张贴广告。
第十七条 设置气体填充物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气球悬挂条幅广告应远离高大建筑(构)物以及各类电力线、燃气站等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应设在宽敞的广场区域;
(二)充气模型广告不得使用易燃气体;
(三)气球广告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充气模型广告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
第十八条 人行道上高度小于6米的灯杆,不允许设置灯杆道旗广告。同一街区的灯杆道旗广告应统一风格。
第十九条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在建筑物屋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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