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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11月1日起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日期:2011-11-02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开征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征收范围为凡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一是因供求失调或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调控的价格补贴;二是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三是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四是扶持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和农贸市场建设的补贴;五是政府确定的其他价格调控项目。(签发人:田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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