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近年来,围绕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这一总体取向,我市相继出台了支持工业园区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承接产业转移、灾后恢复重建、优化投资环境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全面系统的了解我市鼓励投资兴业的政策及措施,市招商局对在我市适用的涉及投资的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归类梳理,并编印成册,希望能成为市内外投资者了解广元投资政策及环境的工具书。汇编过程中如有梳漏或错误,敬请指正。
本政策汇编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财政篇 税收篇 金融篇 产业篇 要素篇 服务篇
财 政 篇
广委发〔2008〕7号文件《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规定:
从2008年起,全市整合设立8000万元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并逐年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递增,主要用于承接载体建设、支持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对承接产业转移先进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和对先进个人奖励。
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属事业性收费的,按低限标准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用电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转移企业在我市新办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至2年、第3至5年分别按100%、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盘活我市境内的长期停产、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的上述转移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在30%以上的,也可享受以上政策。
年使用我市劳动力在400人及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3年内给予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贴息扶持。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对鼓励类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基础设施配套和贷款贴息补助。
收购、重组、兼并市国有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划拨土地的,所获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批准后用于安置职工。
上市公司培育过程中,经中介机构辅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申请了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已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完成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完成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对我市产业有重大影响的高科技和龙头项目企业聘请的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经认定审批后,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补助给个人。
转移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奖励企业领军人物0.5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转移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按新增入库税收的1%给予奖励。
转移企业新建项目当年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企业领军人物。对特别重大转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奖励。
转移企业当年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改投资额的2‰奖励企业领军人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50万元。
转移企业被首次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2万元的标准对企业领军人物给予奖励。
转移企业新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企业领军人物5万元、2万元奖励。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
广委发〔2007〕18号 《中共广元市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
市、县区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从2007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应将本级民营经济新增财力按一定比例列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创业辅导、创业奖励、技能培训、信用担保等,由财政部门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使用和管理。各级财政在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时,要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增加排污费支出,加大支持民营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支持财政资金以参股、贴息等方式,投入以民营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生态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项目;民营企业技改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同等享受财政贴息、财政奖励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税 收 篇
广委发〔2008〕7号文件《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规定: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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