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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日期:2012-12-21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2〕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职业安全健康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谐与稳定。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总体呈上升趋势,职业安全健康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5号),有效防范和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全市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广元”的高度,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责任,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重点内容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依法依规,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广编办发〔2011〕13号)要求,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省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研究拟订全市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市卫生局:贯彻执行国家、省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划和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社会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指导、监督市内用人单位和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病人员工伤保险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拟订全市职业卫生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参与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宣传、职业卫生专项督查活动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强化措施,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所用劳动者超过100人(含)的,必须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所有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强化培训,增强意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作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每年必须接受市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培训强化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依法守法意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增强从业人员按章操作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依法审查,源头管控。从2012年6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市安监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申请备案、审核。未经市安监局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实施分类管理。根据预评价报告结论: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科技支撑,过程监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市、县(区)安监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必须整改落实,并将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市安监局依照职责负责统一组织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并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积极主动,分级申报。为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分布及具体危害情况,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向市、县(区)安监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市、县(区)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我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市安监局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县(区)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市或所在县(区)安监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以人为本,依法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就近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市安监局依法对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狠抓落实,确保全市职业病防治形势稳定好转

(一)创新机制,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企业主体,媒体正确导向,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要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分析全市职业病防治形势,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对策,尽快制定出我市《职业病防治五年规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突出重点,专项整治。突出煤矿、金矿、石英砂开采加工、木质家具制造、水泥制造、冶炼、军工电子、石油天然气开采、地质勘探、火(水)力发电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深化职业卫生规范化管理企业创建活动。对重点企业采取重点监控,防止群体性工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紧密配合,严格执法。市安监、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防护措施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无视职工健康权益,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要从重从严处罚。对工作环境条件差,产能工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经整改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的用人单位,由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落实责任,逗硬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行政“一把手”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市政府将对各县(区)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考核,考核的具体项目、目标任务与安全生产工作一并下达执行。

此前,各部门、各行业、各用人单位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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