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广元市人民政府

长者专区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建筑安装行业中开展自(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查工作的通告

日期:2013-09-24 来源:广元市地税局

各有关企业和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安装行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财经秩序,决定在全市建筑安装行业中开展自(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和个人,要对自(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全面进行自查。

    自查年度:2009年1月至2013年9月

    自查时间:9月25日至10月25日。

    自查方式:

    1、可持发票原件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征管与科技发展科鉴定核实;

    2、2011年10月1日后开具的新版发票,可在开具2个工作日后登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c-l-tax.gov.cn/),在“网上办税→发票查询→普通真伪发票查询”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验证码,即可查询发票的收、付款方,发票金额等内容。

    3、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二、对已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在自查中如发现存在伪造、变造发票,虚开发票,或未按照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的,在本通告明确的自查期限内,按照税款所属期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则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三、自查补缴的税款不能作为当期税款申报入库。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将继续追缴。

    四、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或自查不彻底的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具(包括自开、代开)伪造、变造发票,虚开发票,或未按照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如已构成偷税事实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未构成偷税,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开具伪造、变造发票导致他人不缴、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03-2025 www.cng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002号 蜀ICP备090040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