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函〔2013〕245号
苍溪县、剑阁县、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作为嘉陵江干流开发中唯一的控制性工程,以防洪、城乡供水、灌溉、发电为主,兼顾航运并具有拦沙减淤等综合功能,由注册我市的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2013年10月,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已蓄水至坝前水位451米,亭子口库区初步形成,并开始发挥效益。当前,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构建库区生态安全屏障已经十分紧迫。为加强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库区生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受到保护。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站在“生态立市”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库区管理和保护工作,对于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增加财税收入,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追赶跨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库区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为建设“美丽广元、幸福家园”提供优良的水资源环境保障。
二、严格监督管理
(一)库区水域、旅游等资源开发,要坚持把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放在首位,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严禁县区或任何单位、个人擅自从事库区开发建设活动。
(二)切实加强对水体的管理和保护,严禁在库区周边和水域从事以下活动:
1.规模养殖禽畜,网箱养殖水产,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及使用电、炸、毒等方式捕杀水生动物;
2.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3.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车辆通过库区;
4.在库内游泳、沐浴、滑水、潜水等,自制各种木(竹)筏、浮具在库内行驶;
5.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6.擅自设置水上经营餐饮、娱乐设施及从事其他旅游开发活动;
7.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8.私自使用抽水设备抽水,非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9.从事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相关县区、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对上述行为要坚决予以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凡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相关县区要在亭子口发电入库税收年度分成总额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库区生态保护,扎实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采取效果直接、便于操作的措施对库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防治集镇排污、畜禽散养、农业面源、医疗废物等污染问题,实现清洁生产、绿色生活。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研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与相关县区通力协作,实现库区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各级各相关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同志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亭子口库区管理和保护的具体方案,严格组织实施,确保管理和保护措施落实为具体行动,转化为实际效果。市政府对相关县区、部门履职情况实行定期督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水质监测。要加强库区水质监测、检测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库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检测等工作;市环保、水务部门要定期对水质进行动态监测,掌握亭子口水域水质的变化情况,及时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库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库区资源、维护库区生态环境的思想意识,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亭子口库区秀美山川。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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