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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2014-07-14 来源:苍溪县政府
  为加强对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出台了《苍溪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主要强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设置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
  1、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2、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相结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3、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二、设置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符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诊所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应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发改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人社、财政、审计、发改等行政部门的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审查本机构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并单独建帐管理;
  3、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相关政策咨询。
  四、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不服从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管理,不按时签订服务协议的;
  2、未按服务协议履行约定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将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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