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认定办法》解读
日期:2014-07-22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工伤认定办法》作出了全面的修订,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新的《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
新的《工伤认定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划归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将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的不可变期限改为,“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3、将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工会组织纳入了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范围。
4、对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作出了明确限定,限定为3项,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或申请人只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这样一来对于劳动者受伤后的弱势地位进行了法律层面的保护,简化了原《工伤认定办法》的繁琐要求。
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限定了工伤认定的时间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规定了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情形,对原《办法》中认定时限为不变期限进行了突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8、制度上进行了创新,建立了快速便捷处理认定工伤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9、对有关档案的保存做出了明确规定,至少保存50年。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10、加重了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责任,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