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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风能资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失效,详见广府发〔2024〕3号)

日期:2014-10-20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函〔2014〕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深入推进广元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能资源开发建设管理中建设规划、项目前期、项目核准等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能源局对全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各县区招商引资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风能资源开发利用投资开发业主的引进工作,市招商引资部门对各县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投资开发业主引进工作给予指导。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并密切配合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三、各县区政府与投资开发业主签订风能资源开发协议以及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申请等工作,原则上应以具备开发条件的资源点作为协议配置标的和建设地点,不得以区域性开发作为协议配置标的和建设地点。

四、要确保市、县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项目建设的衔接。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在开展项目前期、项目核准等过程中应加强与市能源局对资源条件、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基础条件的衔接。市能源局要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风能资源开发情况。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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