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村四组及快乐村三组村民:
因广元职工医学院项目建设需要,我办依据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已于2013年12月23日分别与九华村四组和快乐村三组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全部兑付了相应村组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费用,土地已移交给广元职工医学院。现项目进场施工在即,但地表仍有部分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为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安全和相关各方利益,现告知你组各户在2014年12月15日前自行将已补偿土地上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搬迁完毕,逾期未清理的视为主动放弃。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依法处理。
特此告知
广元职工医学院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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