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同时改变土地用途缴纳出让金标准与国家现行政策保持一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止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规范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08﹞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以‘差额部分的40%’核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规定。划拨土地转为有偿使用,缴纳出让金标准严格按照《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评估确定。
二、以
特此公告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03-2025 www.cng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002号 蜀ICP备090040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