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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教科文惠民政策宣传读本

日期:2014-12-18 来源:市财政局

第一章 教育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

(一)学前教育“三儿”资助政策

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简称“三儿”),资助面10%,每人每月减免保教费100元(一年1000元),由政府财政对幼儿园给予补偿。所需资金以市、县投入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补助。

(二)民族地区幼儿园全面实行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

2013年秋季学期起,民族地区幼儿园资助面扩大到100%,每人每月减免保教费60元(一年600元)。由政府财政对幼儿园给予补偿,所需资金中央、省、市、县共同分担。

二、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

2014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实现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即: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免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小学生均560/人、初中生均760/人,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小学生均340/人、初中生均440/人;免费教科书小学生均90/人、初中生均180/人;免作业本小学生均30/人、初中生均40/人。非高海拔地区的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生均1000/人、初中生均1250/人,高海拔地区标准为1700/人。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分担。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60个县(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开展农村 (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在57个“老少边穷”县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地区所需资金,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中央对各地进行奖补。

(三)民族地区义教学校全面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把民族地区60个县的营养餐实施范围扩大到县城义教学校,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担。

(四)民族高海拔地区义教学校取暖补助政策

2013年春季学期起,对我省海拔在2500以上(含)的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发放取暖补助,专项用于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取暖设备和材料购置,以及其运行和维护等方面支出。所需资金,省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州、县财政承担。

三、高中教育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

(二)免除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学费

2014年春季学期起,按照30%的贫困面对全省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除学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担。

(三)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007年秋季学期起,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资助对象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0%确定享受助学金困难学生的控制人数)。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

我省特殊政策:

1)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对“连片特困地区”和藏区“两州一县”的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助学金享受范围,放宽到包含“县城学生”,不受“农村学生”的限制。

2)为保持我省“9+3”政策的连续性,把“9+3”学生全部纳入助学金享受范围,不受困难家庭“20%比例”的限制。具体口径是:按照“9+3”既定政策,一、二年级学生(含内地自治县、民族待遇县)按全标准发放,三年级学生(不含内地自治县、民族待遇县)标准减半。

3)为照顾特殊困难学生,将3所省属特殊生源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部纳入助学金享受范围,不受困难家庭“20%比例”的限制。

(四)中职学校全面免学费政策

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

四、高等教育

(一)国家奖学金

2007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设立国家奖学金,专项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2007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共同分担。

(三)国家助学金

2007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专项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共同分担。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011年起,中央建立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制度,专项用于奖励在校优秀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专项用于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共同分担。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博士生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0元、10000元、8000元;硕士生分别为每生每年10000元、8000元、60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高校共同分担。

(七)大学生就业补助政策

2009年起,省财政设立大学生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的省属高校毕业生,补助标准为每生400元(2014年新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八)高校毕业生学费奖补政策

2009年起,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的省属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奖补,标准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计算,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2008年起,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学生和研究生,可通过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目前,我省的承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县级机构。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财政向承办的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核和发放。

(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也可在就读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目前经办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为毕业后6年内。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财政向承办的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第二篇 科技惠民政策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2012年,中国科协、财政部决定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设立相应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两个子计划的实施。对于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中央20万元/个,省级10万元/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中央20万元/个,省级10万元/个)、农村科普带头人(中央5万元/人,省级2万元/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中央50万元/个)、科普示范社区(中央20万元/个,省级10万元/个)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分担。

第三篇 文化惠民政策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综合文化室、农家或社区书屋、固定电影放映点、广播“村村响”、广播电视“户户通”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和能力提升及省市县公共文化单位为基层服务的能力建设。省级财政依据各地人口规模、行政区划和财力水平等因素分配各地

二、“五馆”免费开放

(一)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

2008年起,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补助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提升服务能力,对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省份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分担。

(二)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

2011年起,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已建成并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全部实行免费开放。中央和省财政对于免费开放的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的运行维护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地市级馆每年50万元;县级馆每年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5万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分担。

三、农村文化建设

2012年起,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宣传培训、农家书屋补充更新、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行政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其中: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每村2000元;2.农家书屋补充更新,每村2000元;3.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每村每年12场,补2400元;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2400元;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12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

对到2012年为止已建成的20户以上通电自然村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财政予以运行维护补助。每个已建成“村村通”工程的自然村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分担。

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

2010年起,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在具备条件、有建设积极性的行政村,利用村级公共用地,财政按照每个3万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场地建设补助2万元、器材购置补助1万元,三州场地建设补助2.4万元、器材购置补助0.6万元,支持建设1片硬化的标准篮球场,并配置1副篮球架和2张室外乒乓球台。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共同分担。

六、体育场馆节假日免费对公众开放

2007年起,省财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市、州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体育场、体育馆、训练馆、室外羽毛球场、室外乒乓球场、室外篮球场、室外排球场等体育场馆向公众免费开放。省级补助标准:体育场每年补助3万元、综合体育馆每年补助2万元、训练馆每年补助1万元、三片以上室外篮球场每年每片补助0.1万元、三片以上室外羽毛球场每年每片补助0.1万元、5张乒乓台以上室外乒乓球场每5张每年补助0.1万元、室外排球场每年每片补助0.1万元。

第四篇 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04年起,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夫妻双方为本省的农业或农村居民户口、一方生育子女但都未违反生育政策、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到亡故为止。2008年起,我省将该政策女性享受年龄提前到58周岁。现行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分担。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2008年起,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户籍在本省的、独子女亡(残)、未再育(收养)、女方满49岁夫妻双方,由政府给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国家现行标准为:对独子女死亡家庭,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70元;对独子女伤残家庭,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我省现行执行标准为:独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350元、独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8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分担。

三、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2006年起,对甘阿凉三州及米易县、盐边县、仁和区、峨边县、马边县、金口河区、石棉县农牧区育龄夫妻,如自愿申请参加的、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可生育三个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由政府给予每对夫妇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共同分担。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户籍在本省并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补助标准为每年120元,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市低保对象的奖励金由财政列支。省财政对三州及扩权县每对夫妇每年补助25元,对其余地方每对夫妇每年补助15元。

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2010年起,我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符合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政策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目前,我省除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29个偏远县外,其余地区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分担。

目标人群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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