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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苍溪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救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14-12-31 来源:苍溪县政府
  一、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县精神病人不断增多,该群体的特殊生存状况及潜在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构建,特别是带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屡屡造成恶性伤害事件,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根据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我国15岁以上人群精神、心理疾病患病率为16.24%,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按照全县56万常住人口计算,我县精神疾病患者理论人数为9.09万人,其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有5600人。截止2014年12月,全县经排查并确诊的重性精神病患者2490人,实际管理率为44%。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呈上升趋势,我县肇事肇祸人数达到416人。由于精神病治疗周期长、易复发,大部分要终生服药,对于许多家庭都是沉重的负担,患者家庭没有经济能力医治,目前医院收治率仅为12.5%。出台《苍溪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救治工作方案》,对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管理和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是自愿救治原则。由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知情同意,自愿申请救治,签订救治合同。
  二是“四统一”原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实行统一补助、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定额标准、统一补助办法的管理模式。
  三是合力保障原则。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等相关补助资金,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施住院和门诊治疗救助。
  三、对象及范围
  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患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六种);苍溪县常住户口、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乡低收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退伍、优抚重性精神病患者:“三无”及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广元市人民政府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收治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10〕43号)规定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
  四、救治流程
  一是对符合救治对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其监护人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苍溪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救治审批表》,并提供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医保卡(证)、低保、“五保”或“三无”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由相关部门审核后,由监护人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治疗,无监护人的由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办理。
  二是对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确认为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高风险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所属乡镇政府组织,派出所协助强制收治。
  三是符合出院标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监护人或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回所在地监护安置,无法查清原籍由民政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由县民政局安置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属外市的,由民政部门护送到所属地民政部门安置。
  五、救治救助方式
  一是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伍、优抚、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需长期住院的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门诊费用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二是对“三无”重性精神疾病住院患者的医疗保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并负责参保资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对流浪乞讨重性精神疾病住院患者的救治费用由县民政局负责。
  三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账后,剩余部分由县民政局按照《广元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广市民〔2013〕171号)文件规定给予救助。
  四是“三无”及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住院生活费由县民政局按相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退伍、优抚、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生活困难的,按民政临时救助政策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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