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客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大型活动燃放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等需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县公安局许可。
五、禁放区域和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院、中小学、幼儿园、敬(养)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金融等安保重点单位;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及安全距离以外100米范围内;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等位置;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县城区红军路金三角中心花园至审计局路口、审计局路口至人民东街东城口、人民东街东城口至望江街邮政局、望江街邮政局至解放路嘉陵江三桥桥头、解放路嘉陵江三桥桥头至嘉陵江大桥下滨江路、解放路嘉陵江大桥下滨江路至红军路金三角中心花园区域内,解放路嘉陵江大桥下滨江路至苍溪中学新校区沿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严禁烟火场所。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严禁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假冒、伪劣及从非法渠道购置的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七、违规将受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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