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范县城规划区和乡镇场镇规划区治丧行为的管理。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
(三)《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
(四)《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五)《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六)《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4〕32号)。
三、明确了文明治丧区域
陵江镇:县天然气工业园区、紫云工业园区、县红军渡·西武当山景区、县梨博园景区、金穗社区、红军路社区、解放路社区、西城社区、北门社区、武当社区、麻岭社区、三清社区、龙潭社区、光明社区、东城社区、群辉社区、少屏社区、杜里社区、回水社区、文焕社区、六槐社区、庙垭社区、镇水社区、红旗桥村、太峰村、金垭村、白观村、太平村、胡家梁村、金陵村、金斗村、古梁村、群岭村、陵江村、江南村、玉女村、康乐村、红军村。除陵江镇外的38个乡镇场镇规划区。
四、规范了规划区治丧行为
(一)文明治丧区域内的治丧活动集中到县殡仪服务中心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巷道、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棚),举办丧事活动。
(二)文明治丧区域内公民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公民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遗体移交手续。对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置。
(三)文明治丧区域内,除县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文化服务。
(四)金斗和康乐两个村级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对本村以外死亡公民提供墓地。县城规划区内的其它村(社区)不得对外出售墓地。
(五)严禁在文明治丧区域内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六)提倡丧事新办、简办,严禁沿街敲锣打鼓,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等行为。
(七)非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由县公安机关会同责任单位或个人妥善处理后,及时通知县殡仪馆处理。对无名尸体,由县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通知县殡仪馆处理。
五、明确了对违反治丧行为的查处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和园林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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