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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县城建成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15-01-05 来源:苍溪县政府
  《苍溪县县城建成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于2014年9月19日执行的,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就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县一大批项目的上马建设,农房拆迁安置日益增多,随之也凸显出一些补偿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为进一步强化城市土地整体规划利用,提高城市品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全县房屋拆迁安置规范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发展环境,在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转变以往划地自建、住房分散安置方式,探索实行政府统规统建、集中安置。制订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第一稿是按照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办发〔2010〕40号和广府办发〔2011〕54号文件有关统建还房所涉及主要内容,结合我县实际而形成的;第二稿是按照5月24号在政府常务会议室听取专题汇报后,县征拆办办于5月28—30号去剑阁、盐亭、阆中三地考察回来后,借鉴各地成功经验修改形成的;第三稿是在5月31号晚,县政府主要领导听取三地考察学习的情况后,又安排县统征拆办分别到杜里社区、三清社区、花家坝、紫云村四个地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形成现在这一最终文稿。总体来看,我们的政策与周边县市相比,相对比较优惠,同时我们的政策也没有超越广元市目前还建比例和面积,合法合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五个部分。

  (一)在县城区大力推行统建还房和货币化安置;

  (二)统建还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四)统建还房的过渡费及相关补偿;

  (五)统建还房建设。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安置范围及对象。县城建成区(按照城镇统计口径已经纳入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县城社区、工业园区、景区、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撤迁住户)。

  (二)统建还房安置方式。

  方式一:对被安置户原住房按现行政策进行货币补偿后,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40㎡/人的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2㎡/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广府发[2009]10号文件、广府办发〔2011〕54号文件规定的分别为35㎡/人、10㎡/人和40㎡/人、12㎡/人)。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40㎡;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2㎡以内(含12㎡)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2㎡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

  方式二:(1)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80㎡/人的10号文件规定为70㎡/人,54号文件规定为80㎡/人),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8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8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80㎡/人。

  (2)被拆迁农房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人员的安置。对因婚姻和购买户口等迁进迁出而又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但未划拨宅基地的人员,不得享受40㎡/人住房和12㎡/人商业铺面的无偿还房,按方式(二)的规定还房。其配偶、子女属城镇居民,虽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但因其生产资料已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安置还房,可根据自愿,按成本价在还建房中购买40㎡/人住房(不得超购),被拆房屋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不愿购买的,被拆迁房屋按标准补偿外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对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房屋并办理了相关建房和产权手续的,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房屋补偿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它附着物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之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对未办理产权手续和建房手续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后,再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此类情况其房屋被拆迁后无其它住房的,可根据自愿,其家庭成员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人住房,购买住房的,原被拆房屋补偿不再享受5%的上浮。

  (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符合统建还房安置的人员都可以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安置金额以当地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40㎡/人,报市政府批准,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将房屋全部拆除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统建还房的过渡费及相关补偿。

  1.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及奖励。结合实际,过渡费(过渡期间200元/月,超一年上浮20%)、搬家补助费(按照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及奖励(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事项5000元/户以内)按10号、54号、广府办发[2010]40号按这三个文件规定执行。

  2.关于被拆迁农房中底层商铺的补贴。对农房中的经营性用房(手续齐全且在正常经营并具有工商、税务登记的)底层商铺按8元-12元/㎡·月的标准(根据地段确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间与过渡费计算时间一致。

  (五)统建还房建设。

  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每年“统建还房”规模由县政府审定,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

  五、货币补偿标准出台问题。

  按照政府安排我们已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四川恒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我县建成区中心县城、正在拓展区域、拟开发建设区三个区域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根据相关政策拟出台我县货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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