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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街道办事处九华村征收土地告知书

日期:2015-04-02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雪峰街道办事处九华村二、五、六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广元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你组部分集体土地(其中九华村二0.71亩、五组2.95亩、六组0.31),用于雪峰3号安置点用地(雪峰2号安置点西侧)项目,现将征地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按你组与市地籍地政事务管理所共同签字确认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为准,实地以项目用地桩界为准。征地总面积为34.25亩(含观光公司置换地B地块项目约14亩),其中耕地8.42亩,果园4.97亩,其他用地20.86亩。

2、征收土地用途:雪峰3号安置点用地(雪峰2号安置点西侧)项目。

3、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耕地年产值按2240/亩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被安置人员计算(每名被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4、安置途径:均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并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事宜。安置补助费待村组上报安置人员名单并签订安置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

5、其他事项: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按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办发〔201040号、广府办发〔201154号和广府函〔2013167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6、自本《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张贴之日起,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予补偿,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特此告知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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