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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