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支持退役士兵和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应纳税款限额(定额)扣除标准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 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 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 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 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应纳税款限额(定额)扣除标准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 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 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 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 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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