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广元市人民政府

长者专区

关于停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和检验费的公告

日期:2017-04-05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

上述停征收费项目,已于4月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上述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已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

特此公告





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03-2025 www.cng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002号 蜀ICP备090040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