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
上述停征收费项目,已于4月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上述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已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
特此公告
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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