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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7-04-28 来源:市财政局
 

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全市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川府发〔2015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该《办法》。

二、《办法》结构篇章及主要内容

该《办法》设六章36条,分为总则、基金设立、基金运营、费用与激励、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附则。涵盖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法律依据、投资方向(范围)、资金来源、基金组建程序、基金运作模式,费用与激励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原则:《办法》指出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控风险”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式:《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入、融资担保投资方式为辅。

(三)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出资。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组织形式:《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及契约制。

(五)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部门:《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广元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监管及绩效考核,具体工作由广元市财政局负责。

(六)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组建程序:《办法》指出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组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组建方案包括基金设立目的、基金规模、财政出资额度、投资方向、受托管理机构、风险控制等内容。

(七)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由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择优方式选择确定。

(八)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资金管理:《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资金由我市商业银行托管。托管机构由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自主选择。

(九)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要求:《办法》指出产业类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注册于广元市域内企业或项目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非产业类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全部投资市内企业或项目。对单一企业或项目的投资额度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方式:《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退出。

(十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禁止投资事项: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二)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清算情形:

1.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及合同约定终止运营;

2.PPP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PPP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十三)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办法》指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出资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方式承担,市财政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十四)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费:《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费支付以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2%

三、《办法》组织实施措施

积极广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办法》管理细则,并对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各项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文件落到实处。

四、《办法》相关概念解释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财政性资金单独设立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设立的主要用于支持我市PPP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基金。

(二)财政性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新增财力和统筹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三)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委托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四)托管银行是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资金托管银行。

(五)优先级出资人是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中社会资本方,不包含基金管理机构。

五、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办法》由广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39-3267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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