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应对我市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优化应对程序和措施,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开展,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县区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2013年印发的《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一、《预案》修订背景
2013年,出台了《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府办发〔2013〕15号)。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在工作中根据灾害适时启动了应急响应,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高效联动,形成抗灾救灾工作合力,有效保障了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取得明显实效,但《预案》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近年来,我市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呈现新形势、新变化,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强化灾害风险管理,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升,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中央统筹指导、地方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着力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对完善《预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预案》修订过程
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修订后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川办函〔2016〕178号)要求,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成《预案》修订小组,对国家和省新修订的《预案》认真学习,对我市2013年出台的《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反复讨论研究,在形成《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初稿编制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初稿进行集中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发各县区减灾委成员和市减灾委33个成员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充分吸收征集到的意见并修改完善,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预案》重点内容及特点
以我市2013年《预案》为基础,依据省《预案》新的规定,结合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对我市2013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重点对预案适用范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新修订的《预案》主要就以下内容及特点:
一是新修订的《预案》明确提出适用于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明确市减灾委对灾害救助的领导、协调作用,规范了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急救助行为,对职责任务、部门分工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
二是明确了启动响应条件。《预案》对市级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市上I、II、III级对应省上II、III、IV级的核心指标,提出市上IV级的启动条件:
①“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千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三是明确了启动响应区域范围。将原“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修改为“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一个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四是根据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经济开发区作为独立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信息收集和报送报送工作。《预案》修订时在县(区)后增加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五是明确了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报送管理、信息发布,强调了突发性、重大和特别重大灾情报送管理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是明确了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及管理。《预案》明确由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是明确了救助资金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落实救助资金和救灾工作经费,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八是明确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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