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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 工作方案》

日期:2017-05-11 来源:市农业局


    

4月26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现将《方案》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是政策背景。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根据国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康养旅游名市”需要,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已成紧迫任务。二是行业背景。2016年,全市出栏生猪349.2万头、肉牛7.3万头、肉羊33.7万头、小家禽1816.7万只。按养殖环节平均死亡率3%、屠宰和经营环节3‰计算,全市每年需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数量可观。若不及时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不但会影响畜牧产业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而且会造成环境污染。

二、《方案》明确了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是基本原则。《方案》制定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推进;政策补助、保险联动;联防联控、长效监管”的工作原则,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的规划、投入、建设、运行等明确了思路。二是工作目标。《方案》要求在2017年全面启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2018年建成全市第一个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和部分收储站,2019年全面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环保、资源化利用。

三、《方案》明确了五项具体工作内容

《方案》明确提出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的五个方面重点内容。一是选择投资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招商等方式确定投资企业,确保选出高质量的投资企业。同时要求市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总合同,各县区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作分合同,市政府与企业签订总合同主要是明确投资模式、经营授权、机制建设等事项,县区与企业签订的分合同主要是明确处理中心或收储站建设、无害化处理经费划拨、日常监管机制建立等事项。二是制定建设规划。由投资企业提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储站建设规划,经专家论证,报市政府同意后,企业才能组织实施。这样才能保证建设规划的质量有效和可靠。三是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企业按规划合同规定投资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政府全程监督,建成后企业切实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中畜禽收集运输处理的社会责任。四是建立病死畜禽收储站。投资企业按市、县区规划和签订的合同约定,全额投资建设病死畜禽收储站。五是完善运行监管机制。明确要求农业部门牵头,财政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参与,制定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补助兑付、保险理赔等各相关制度。明确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规定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的监管责任。

四、《方案》明确了三个阶段的具体任务

    《方案》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筹备阶段(201731-6月30)。这一阶段主要是出台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工作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比选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建设合同;拟定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完成规划论证和审批。二是实施阶段(201771-2019年6月30)。第一期建成一座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和部分收储站。第二期完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申报、验收和审批工作,开展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第三期根据实际需求,再规划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和病死畜禽收储站。三是巩固提升阶段(201971-12月31)。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全域覆盖、监管到位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

五、《方案》明确了三个方面的主要责任

一是属地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二是部门责任。具体明确了发改、农业、国土、财政、环保、食药、城管、公安等部门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和运行中的职责。三是主体责任。强调了投资企业是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运行主体,明确了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场、中转场、经营和运输业主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

六、《方案》明确了三项主要支持保障措施

    为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有序建设和运行,方案制定了三个方面的支持保障措施。一是组织保障。要求各级政府要成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主要作用。二是政策保障第一:规定财政补助政策按“谁处理、补给谁”原则,采取“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市县分摊”办法。提出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80/头标准按国家现有政策执行(中央财政承担60/头,市、县区财政承担20/头);其他病死畜禽(含不可食用产品)折算成猪单位核算(具体核算标准由市财政、农业部门制定),纳入无害化补助范围;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含收集运输经费)由各县(区)财政纳入预算,市财政对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及经开区补助30%。这样既扩大了财政补助范围,又明确了各级财政的分摊比例,保证无害化处理经费的足额到位。第二:制定了保险联动机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兑现的前置条件,积极构建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第三: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按地方招商引资政策给予优惠,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收储站建设用地由县区政府督促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落实。同时按政策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三是机制保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完善监控手段、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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