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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日期:2017-05-22 来源:市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减少灰霾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我市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及垃圾等,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及垃圾等。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区环保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露天秸秆和垃圾焚烧的巡查和执法工作,防止大气污染。

、农业、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和知识产权、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广府办发〔2016〕56号)规定,认真履行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职责。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化粉粹还田、秸秆饲料、秸秆沼气等方式,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有效消化秸秆。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露天秸秆禁烧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形成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露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9、96198。

特此通告。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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