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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17-06-06 来源:市民政局

近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元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为加深社会各界对《实施方案》的理解和认识,现就有关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

2016年,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等文件,强调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确保全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精神,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方案,对切实加大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力度,确保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方案》起草过程

省政府意见出台后,市政府责成由民政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贯彻意见文件的起草工作,民政局经过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起草了《实施方案》。一是开展调研和草拟工作。民政局组织开展了对7个县区、15个乡镇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基本现状,收集基层意见,草拟了代拟稿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调研、收集、吸纳有关方面的意见基础上,民政局形成了正式征求意见稿,并按照规定征求了检察院、法院、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和住房、卫生计生、文明办、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民政局根据收集到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予以吸纳、补充和完善,最终形成代拟稿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下发。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注重与省政府意见衔接、保持基本一致,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特殊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突出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有四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范围界定。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重病、重残儿童。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本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4.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5.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困境儿童摸排基础数据和基本信息,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库。

(二)工作目标。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政策措施,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确保全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三)工作任务。立足于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际,围绕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保障、监督保护、合力关爱和服务能力建设等六项重点任务,通过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基层政府主导责任、部门联动责任,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来完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重点明确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既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四)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阵地建设、资金投入、部门协调配合、舆论引导、监督检查等方面综合施策,强化保障措施。要求各地要将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制;改进、完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做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重点宣传内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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