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09年7月6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府函〔2009〕161号),《办法》中对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及奖励,推荐、评审和授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及罚则等进行了明确,《办法》的实施有效地调动了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广元的科技成果产出及成果转化。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常态化深入推进市校合作,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科技成果产出逐年增加,涉及领域逐步扩大,技术水平相对较高,2009年出台的《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不适应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需要。
二、《办法》修订依据及过程
按照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及第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考部分发达地区新的科学技术奖励政策,结合广元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拟定了《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初稿,在征求120余个市、县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并送市法制办审查后,报请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简称新《办法》)在五个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一)增加奖项设置
2009年出台的《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广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广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两类。
修订后的新《办法》,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为5类,第1类为广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或技术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跨越式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个人;第2类为广元市创新发明奖,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始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单位或个人;第3类是广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中,在实施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工程项目、促进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第4类是广元市市校科技合作奖,奖励在与本市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动本市科技进步,提升本市科技创新能力做出重要贡献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组织或个人;第5类是国省科技奖励配套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给予配套奖励。
(二)明确奖励范围
新《办法》明确了不能参加评奖的对象:其中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事务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工业生产领域科技成果优先评奖;促进国防科技进步的军工科技成果按相关规定推荐申报国、省科学技术奖,不再推荐申报广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三)减少评审程序
新《办法》规定提高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效率,减少了评审程序,设置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4个评审委员会分别评审科技杰出贡献奖、创新发明奖、成果转化奖和市校合作奖。国省科技奖励配套奖按相关文件认定,不需要评审。
(四)确定奖励等级及评奖数量
新《办法》规定广元市创新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单位或个人总数不超过10个。
广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其中特等奖可空缺。
广元市市校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组织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五)明确奖励金额
新《办法》明确广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额度为10万元。
广元市创新发明奖一等奖不超过4个,每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6个,每个奖励3万元。
广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奖励资金调整为8万元;一等奖不超过4个,每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6个,每个奖励3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0个,每个奖励2万元。
广元市市校科技合作奖每个奖励5万元。
广元市国省科技奖励配套奖按50%给予配套奖励。
新《办法》从2017年6月3日起施行。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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