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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7-20 来源:市委办 市府办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 16 日


关于加快推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扎实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改革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激励机制,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建立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的制度和管理机制。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法人责任,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我约束意识,建立完善内控机制,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坚持改革落实落地。严格制度建设,加强工作督查,促进各项改革不断完善、落实落地、发挥实效。

二、改革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实行资金预拨制度,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对上年未完成且需继续实施的项目,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主管部门提出预拨申请,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实施预拨,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和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40%。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的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财政。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用于项目成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三、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六)健全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我市差旅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内部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项目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八)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营造更好科研环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查确认,按照有关程序停拨或收回经费。

(九)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十)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管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管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十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进一步完善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我市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订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

(十二)加强对制度及改革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市审计局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各项改革落到实处。

(十三)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问责处罚。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2016年12月31日前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2016年12月31日后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执行本实施意见。

此前有关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等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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