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领发〔2017〕1号
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
小组运行规则》、《市级河长工作推进机制》的
通 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运行规则》、《市级河长工作推进机制》已经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月2日
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运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运行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总河长市级河长及总河长办公室的通知》和《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指导全市河长制有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和成员若干人。实行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总河长负责制,设立总河长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总河长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
(二)组织制定落实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研究审议河长制工作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跨流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研究决定有关表扬奖励、重大责任追究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组长对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负总责;副组长为总河长,对全市范围内河流管理保护负总责;领导小组成员主要为部分市级河长,也是相应河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
第三章 工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 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副组长及成员出席,总河长办公室承办。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请总河长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有关县(区)、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总河长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要求提出建议,副组长、成员也可提出建议,报组长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有:传达贯彻中央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听取河长制工作汇报,审议河长制工作有关文件、方案等,研究决定河长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总河长办公室起草,经副组长、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总河长办公室负责同志及有关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
第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
已有原则规定的事项按原则规定处理;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成员向总河长办公室反馈,总河长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组长、副组长审批;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总河长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以及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需要有关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办理的工作事项,有关县(区)、市级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应当向总河长办公室反馈,由总河长办公室汇总后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根据需要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文电办理
(一)收文。总河长办公室归口办理文电,上级下发的重要公文需送领导小组的,经组长、副组长阅批后,领导小组成员根据批示按顺序及时传阅。
(二)发文。以领导小组名义制发的公文,发文字号为“广河领”,根据需要征求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后,由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制发的公文按党政机关公文流转程序办理。
(三)存档。涉及领导小组的相关文件、资料,由总河长办公室统一留存归档。
第九条 督导检查
按照领导小组安排,总河长办公室不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导检查:
(一)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督导检查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自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总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元市市级河长工作推进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市级河长及其联络员单位职责,推动河长制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一、市级河长及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职责
(一)市级河长职责
市级河长为相应河湖全面落实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以及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管理保护工作;牵头制定相应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明确年度目标、问题、任务和责任;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督导、考核评估,强化激励问责;统筹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工作及难点问题。
(二)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职责
了解掌握相应河湖河长制工作推动情况,并向河长报告;协助河长组织审定相应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协助河长组织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察检查和指导调研;受河长委托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助河长对下一级河段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完成河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推进机制
(一)制定管理保护方案
由市级河长牵头组织,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级编制、分级负责,分类编制、部门负责,分步编制、分步实施,自下而上、上下结合、部门联动的原则,围绕河长制六大任务,组织编制相应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市级编制单位依据市级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各县(区)对所涉河流河段编制的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汇总编制市级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二)制定年度工作清单
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按照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河流管理保护年度工作要求,提出4张年度工作清单(目标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经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报市级河长批准执行。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河段长,根据年度工作清单组织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开展巡河督察督导
由市级河长牵头组织,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所涉县(区)、乡(镇)开展巡河督察或调研督导。一是按照总河长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年度巡河督察。二是市级河长根据下级河段长4张年度工作清单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巡河督察或调研督导。
(四)开展问题会商协调
所涉河流管理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属地负责原则,自下而上,逐级会商协调。对涉及跨县(区)、跨部门的事项,由相关县(区)、市级部门先行会商协调。经会商仍不能解决的,报市总河长办公室,同时抄送相应的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由市总河长办公室组织再次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市级河长协调解决。在会商协调工作中,按照“下游主动协调上游,左岸主动协调右岸,问题发生地和牵头部门(单位)主动协调”的方式来开展工作。
市级河长可直接确定并协调解决(或委托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协调解决)所涉河流管理保护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开展考核评估问责
由市级河长牵头,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和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应河湖的县级河段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市级河长根据总河长的部署和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实际情况,领导开展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评估或第三方评估。对工作不得力、考核不合格等需要问责的县级河段长,由市级河长提出问责建议,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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