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广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6年7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确定我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八十二条第四款“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的规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政府规章,将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有效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我市整体连片贫困到同步全面小康跨越,建设美丽、开放、活力、畅达、幸福的川陕甘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中国生态康养旅游名市、中国最干净城市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制定一部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范,明确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工作要求,对于提高市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都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制定依据
我市规定草案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及其他市州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三、起草过程
此规定是我市第一个地方政府规章,也是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程序规范,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指导市政府法制办成立了草案起草小组。
起草工作大致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起草组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收集地方政府立法的有关资料。第二阶段规定草案起草阶段。起草组根据相关规定及现成经验,起草了规定草案,并经过多次研究和修改,于2017年2月22日形成了规定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第三阶段是广泛征求意见阶段。规定草案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群众意见30日,在规定时间内未收集到有效建议。书面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收集意见建议10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6条。对规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四阶段为专家审查阶段。5月2日召集部分专家代表,从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等,对规定草案进行逐条审查。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原则、立项、起草、论证和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解释与立法后评估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总则和附则部分对立法的依据、法规草案规章的概念、遵循的原则、立法工作的具体部门、立法经费、施行时间和标准文本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规定了年度立法计划的产生程序和具体要求。市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确定立法后评估项目,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就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主体和程序、具体要求等作了规定。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而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等的法规、规章草案可以由市法制机构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四章就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众意见、专家建议,立法听证会召开的要求、程序,第三方评估的要求,送市人民政府的送审稿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规定了法规草案、规章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长签署,还细化了通过程序、规章公布载体等。
第六章就规章的备案、解释权限及程序、立法后评估、规章升级为法规、修改废止的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规定草案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规定草案作为立法程序性规章,对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基本流程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精神、原则、内容参照了《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一致,具有普遍性,不应过多强调本地的特殊性。
关于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为保证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中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规定草案对公民参与立法活动作了详细规定。一是规定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拟定的立法项目建议要征求他们的建议,还要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馈立法项目建议采纳情况。二是在起草阶段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起草单位还要向法制机构提交意见采纳情况。三是论证阶段要在政府网站及报刊公布草案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且时间不少于30日,并要向社会通报意见征求的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要公开听证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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