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为加强我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管理,规范药品零售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16号)精神,现就我市零售药店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转企”条件
(一)原个体零售药店无被司法查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
(二)“个转企”后的企业住所与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一致,经营范围不增加,经营条件、人员配置不降低;
(三)“个转企”后的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其他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四)“个转企”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相关政策
(一)放宽名称登记。对“个转企”的零售药店,允许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转型升级为个人独 资企业的,经连锁总部授权同意后,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公司的字号;
(二)简化住所证明。个体零售药店转型升级为企业,住所与原经营场所一致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三)简化税务注销登记程序。个体零售药店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登记时免于清算;
(四)简化医保变更程序。原办理了医保定点协议的刷卡药店,可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在医保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但药店变更法定代表人需与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签订协议,否则变更法人后发生的医保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个转企”办理程序
(一)申请“个转企”的零售药店,应当在向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同时,申请转型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申请“个转企”的零售药店,凭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新的《广元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且不高于企业办理原个体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条件重新组织认证。
(三)个体零售药店“个转企”时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增加经营范围等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零售药店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零售药店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转企”工作,作好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
(四)推进落实,认真反馈。在“个转企”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和市医疗保障局。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刘颖,电话:3311117
市税务局联系人:毛安艳,电话:3303410
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寿志涛,电话:3271038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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