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批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2SC202109150199 | 剑阁县悦榕山庄(原蜀北山庄)违法占用国家风景名胜二级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四川省古柏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基本农田,修建大型娱乐场所、别墅,进行露天烧烤,污水直排,破坏生态,污染环境。 | 剑阁县 | 生态 |
1.关于信访反映“剑阁县悦榕山庄(原蜀北山庄)违法占用国家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的问题,属实。 经调查,悦榕山庄(原蜀北山庄)项目位于剑阁县剑门关镇桂花村一组,总占地面积为11.41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为2.75亩,主要经营旅游住宿餐饮,处于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二级区和翠云廊古柏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该项目2015年开始修建,2017年7月,被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广规建筑局罚[2017]第40号),责令业主完善手续。截至目前,仍未取得相关手续。 2.关于信访反映“违法占用国家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违法占用四川省古柏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悦榕山庄项目整体位于翠云廊古柏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不涉及占用核心区,该项目不属于自然保护区禁止建设项目,但未办理进入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行政许可。 3.关于信访反映“占用基本农田10余亩”问题,不属实,但占用了一般耕地、林地。 经现场对悦榕山庄用地范围进行实测,并套合剑门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调整完善版),实际占地11.41亩,其中耕地7.52亩,林地2.1亩,公路用地0.35亩,农村宅基地1.22亩,其他草地0.22亩,未办理用地手续,未占用基本农田,对于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剑阁县林业局已于2021年7月对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已处罚到位,完成复绿,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4.关于信访反映“修建大型娱乐场所、别墅”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核实,该山庄流转后从事民宿、休闲农家乐、餐饮等经营项目,是集餐饮、住宿为一体的乡村民宿。经现场核查,该山庄无KTV、歌舞厅等相关娱乐设施,不涉及大型娱乐场所定义内容,未修建别墅。 5.关于信访反映“进行露天烧烤,污水直排,破坏生态,污染环境”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反映“露天烧烤”问题,基本属实。现场未发现该山庄建设有从事烧烤的场所,也未见摆放有烧烤所用的架、箱、炉等设施。经询问管理人员,该山庄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期冬季,曾办过篝火晚会,顺带经营烧烤,自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未再举办过篝火晚会,也未从事烧烤经营。经查,反映“污水直排,破坏生态污染环境”问题,不属实。2015年该山庄建成营业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建设的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管道引入志公寺污水处理站处理。同时经现场查勘,该山庄生活污水管网运行正常,未见破损、污水直排污染环境情况。 |
部分属实 |
(一)关于信访反映“违法占用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四川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问题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剑阁县林业局、剑门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剑阁县林业局局长罗映波、剑门关镇人民政府镇长徐一鑫。 1.行政处罚情况。一是本次举报未发现新违法占用风景名胜区行为,原违法占用风景名胜区行为已于2017年7月处罚到位,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二是悦榕山庄违法占用翠云廊古柏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行为,目前剑阁县林业局已立案(剑林资罚立字[2021]第32号),正在查处过程中。(完成期限:2021年10月底前) 2.整改措施。一是剑阁县政府责令悦榕山庄于9月25日前停止营业,去功能化(整改时限:2021年9月25日前)。二是进一步论证,限期依法依规完善手续,逾期不能完善手续,一个月内恢复原状(整改时限:2022年6月30日)。 (二)关于信访反映“占用基本农田10余亩”的问题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唐镭珂; 责任单位: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剑门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白可、剑门关镇人民政府镇长徐一鑫。 1.行政处罚情况。对于占用耕地问题,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已立案,正在调查处理(剑自然资案立字[2021]第17号)。 2.整改措施。一是限期完善用地手续(整改时限:2022年8月30日前)。二是逾期未完成,一个月内恢复原状(整改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 (三)关于信访反映“进行露天烧烤”的问题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文波; 责任单位:剑阁县生态环境局、剑门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剑阁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杨庆国、剑门关镇人民政府镇长徐一鑫。 整改措施。一是落实业主主体责任,加强油烟和污水治理,杜绝违规排放。二是剑阁县生态环境局加大生态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处理、上报生态环境问题。三是在允许经营期间,剑门关镇人民政府加强属地监管,防止违法违规排污行为。(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阶段性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被投诉对象长期存在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已移交市迎督办追责问责组处理,追责问责组已启动追责问责。 |
2 | X2SC202109150169 | 广元海螺水泥车辆进出扬尘大,大货车夜间鸣笛噪音大,厂址及其赖家垭石灰岩矿均在蜀道明月峡风景名胜区内,违反生态红线,一直违法开采矿山。 | 朝天区 | 生态 |
1.关于信访反映“广元海螺水泥车辆进出扬尘大,大货车夜间鸣笛噪音大”问题,属实。 经调查,广元海螺水泥是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系“5.12”汶川特大地震后我省引进的大型工业企业。赖家垭矿于2010年8月以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是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5100002010087110072533,有效期2010年8月9日至2040年8月9日)。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朝天区朝天镇大巴口工业园区,园区周边住户867户1332人。园区过往车流量大,每天进出货运车辆近1000车次,过往车辆车容不整,行驶中产生扬尘。每天下午六点至凌晨零点滞留待装货车约200辆,货车鸣笛扰民时有发生,朝天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自2021年1月以来在大巴口社区路段查处大货车违法停车、违禁鸣笛等违法行为12起。经2021年9月16—17日监测,总悬浮颗粒物(TSP)达标;海螺水泥大门口位置夜间道路交通噪声为61.7分贝,强度为三级,评价为一般;羊木桥头位置道路夜间交通噪声为63.6分贝,强度为四级,评价为较差。 2.关于信访反映“厂址及其赖家垭石灰岩矿均在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内”问题,部分属实。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批复(建城函〔2017〕313号),经核实,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址不在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内,赖家垭石灰岩矿矿区范围在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三级区内。赖家垭石灰岩矿于2010年8月设立采矿权,早于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复时间,属既有矿山。 3.关于信访反映“厂址及其赖家垭石灰岩矿违反生态红线”问题,不属实。 依据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赖家垭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C5100002010087110072533)拐点坐标圈定的矿区范围和厂址取得的用地范围,经套合自然资源部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址及赖家垭石灰岩矿区均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4.关于信访反映“赖家垭石灰岩矿一直违法采矿”问题,不属实。 赖家垭石灰岩矿批准的开采标高+1072米~+870米,矿区范围1.48平方公里。经现场实测,现开采标高为990米,开采平面在0.71平方公里,依据2011年以来各年度动用资源储量的监测报告,开采范围未越界。同时,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赖家垭石灰岩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过采区按照两方案实施了矿山生态修复,修复效果达到要求。 |
部分属实 |
(一)关于“广元海螺水泥车辆进出扬尘大,大货车夜间鸣笛噪音大”问题 责任领导:朝天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何澜; 责任单位: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员: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宋佳成、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张明光。 整改内容: 1.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加强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出厂车辆的冲洗、全覆盖工作,并对司乘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2.朝天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七进”工作,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规划禁止鸣笛路段,增设禁止鸣笛标牌,严禁运输车辆违法鸣笛。加强交通执法,对违法鸣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3.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继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对车辆抛撒滴漏、沿街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车辆的整治。进一步加大环卫清扫保洁和洒水冲洗降尘工作力度,有效抑制扬尘污染,同时强化日常巡逻和查处力度。加强园区日常秩序管理,督促各业主单位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保证园区环境达标。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赖家垭石灰岩矿在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内”的问题 责任领导:朝天区人民政府区长张骏; 责任单位:朝天区林业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朝天区应急管理局、朝天生态环境局; 责任人员:朝天区林业局局长王天君、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局长王洪彬、朝天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吴天均、朝天生态环境局局长李强。 整改内容: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建城函〔2017〕313号)批复的《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 年)》要求,已有采矿类工矿企业应逐步清理退出风景名胜区。同时,基于该矿矿权属批准在先(2010年8月批准),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划定在后(2017年12月批准),结合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实情况,拟于2028年底前退出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2030年完成矿山生态修复。 1.整改工作计划安排: (1)2021.10---2024.12 完成新设立矿权出让事宜 (2)2025.01---2028.12 完成新建矿山及基础设施建设 (3)2029.01---2030.12 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验收评估 2.整改职责任务: 朝天区人民政府:加强领导,成立退出整改工作专班,按照退出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朝天自然资源局分局:编制完成广元市朝天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将拟选矿址纳入矿产资源规划,2022年6月完成编制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批;2024年12月前完成新设立矿权出让。同时加强矿山退出过渡期间的监管,防止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发生。 朝天生态环境局:待新的矿山取得采矿权后,及时协助矿山企业做好各项环保手续的申报审批工作。做好企业退出期间的各项环境监测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朝天区林业局:及时做好矿山退出后所需林地使用手续审批工作。 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主动配合各相关部门为矿山退出风景名胜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提早谋划编制各项工程建设方案,矿山退出后一年内按质按量完成原矿山的生态修复。 |
阶段性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
3 | X2SC202109150121 | 白家乡佛山村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毁坏林地;用石渣覆盖农田,进行矿石加工;废渣倒入河流,污染水质。 | 青川县 | 生态 |
1.关于“白家乡佛山村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毁坏林地,用石渣覆盖农田”的问题,部分属实。 (1)经调查,信访人反映的“白家乡佛山村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为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李家山石英矿采矿权人,矿山位于青川县建峰镇佛山村,开采矿种为玻璃用石英岩,于2020年6月16日因矿山手续不齐等原因,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停工,至今未生产。经现场踏勘,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山石英矿矿区范围内未占用耕地,无弃渣占用耕地现象。 (2)经调查,信访人反映的“白家乡佛山村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毁坏林地”实际为“佛山村袁家沟至马村箭杆岭段建设联网通村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项目业主为建峰镇人民政府,承建单位为四川宏源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核实,2021年4月10日至今,青川县建峰镇人民政府在佛山村建设“联网通村公路”项目,该通村公路设计长度约5.243公里、宽度8米(包含路基路面工程及绿化带、护栏、排水管网等附属设施),项目于2021年3月4日经县发改局立项,明确项目业主单位为建峰镇人民政府,2021年3月17日经县交通局备案,2021年3月25日进行了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面积为62.916亩)。 (3)经实地调查,一是该通村公路现已修建2.692公里,经套合设计规划数据,确认该段道路超占耕地1.3969亩(基本农田)。二是项目承建单位四川宏源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修建该通村公路过程中,因开挖处理渣石不规范、防护不到位、地质因素等原因导致渣石侵占耕地5.7513亩(基本农田)。三是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修建炸药库使用林地过程中,因施工不规范导致弃渣废石滚落,造成审批范围外林地被损毁,面积3.4亩。 2.关于“进行矿石加工,废渣倒入河流,污染水质”的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山石英矿于2020年6月16日因矿山手续不齐等原因,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停工备案,矿山至今未进行生产,也未进行矿石加工。信访反映的“废渣”实为修建通村公路过程中开挖产生的土石块,现场未发现有废渣倒入河流(小河沟)。广元青川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小河沟水质进行了取样检测。根据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该小河沟pH值、铅、镉、铁、锰均达标。 |
部分属实 |
(一)关于“白家乡佛山村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用石渣覆盖农田”的问题 责任领导:青川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彬; 责任单位:青川县自然资源局,青川县建峰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刘福昌;青川县建峰镇人民政府镇长何杰。 1.行政处罚情况 “白家乡佛山村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和“用石渣覆盖农田”的问题,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9月16日组织第三方作业单位对通村公路建设范围进行了实地勘测,核实确定了超占的耕地面积,于2021年9月17日向建峰镇人民政府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青自然资案改[2021]18号),责令其在2021年9月24日前将侵占耕地恢复土地原状,暂未行政处罚。(完成时限:已完成)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青川县建峰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佛山村村委及承建单位在2021年9月24日前对因修建道路超占的耕地进行恢复。(完成时限:2021年9月24日前) (2)针对该信访反映出的问题,县自然资源局立即针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全覆盖自查整改,切实做到要举一反三,通过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切实以清单制推动整改工作落实落效,持续加强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其真正深入人心。(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关于“毁坏林地”的问题 责任领导:青川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久全; 责任单位:青川县林业局,建峰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青川县林业局局长白培峰,建峰镇人民政府镇长何杰,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县林业局于2021年9月17日向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20日内进行植被恢复,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至县林业局。(完成时限:2021年10月6日) |
已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
4 | D2SC202109150013 | 广元市利州区下西坝街道建北路,全真汽修厂内的塑料加工厂,将工业废水直排到雨水管道流入嘉陵江。 | 经开区 | 水 |
关于信访反映“全真汽修厂内的塑料加工厂,将工业废水直排到雨水管道流入嘉陵江”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群众反映“全真汽修厂内的塑料加工厂”共有2家,一是广元市容发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旧塑料瓶、塑料桶回收,工艺为收购—打包-外售,无工业废水产生;二是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胜废旧塑钢回收加工厂,主要从事废旧塑钢回收及加工,工艺为收购—破碎—外售,无清洗等用水工艺,无工业废水产生。但广元市容发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将部分回收、打包废旧塑料制品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无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三防”措施,因近期连续降雨导致部分污渍随雨水流入雨水管道,汇入厂区空地,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
部分属实 |
关于“全真汽修厂内的塑料加工厂,将工业废水直排到雨水管道流入嘉陵江”的问题 责任领导:区党工委副书记刘剑波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法庭、区城管执法大队、下西坝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熊海斌、区法庭庭长伏勇、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张建勇、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贾非、下西坝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敏 行政处罚情况:无。 整改情况: 1.由区法庭牵头,下西坝街道办事处配合,督促容发塑料、鑫胜塑钢限期完成搬离。(完成时限:2021年9月25日前) 2.由区城管执法大队牵头,下西坝街道办事处配合,督促容发塑料、鑫胜塑钢做好搬离过程中的运输管控,严禁沿途抛撒污染环境,确保安全并防止噪声扰民。(完成期限:2021年9月25日前) 3.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下西坝街道办事处配合,督促容发塑料对厂区空地的含污渍的雨水进行清理处置。(完成期限:2021年9月25日前) 4.由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下西坝街道办事处配合,督促容发塑料、鑫胜塑钢自主变更经营地址或注销现有营业执照。(完成期限:2021年9月30日前) |
已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
5 | D2SC202109150003 | 青川县清溪镇卫坝村,有很多开采花岗岩的工厂,如康辉、旭辉等,在水源上游开采时污水直排,产生扬尘和噪音。 | 青川县 | 水 |
1.关于信访反映“青川县青溪镇卫坝村,有很多开采花岗石的工厂,如康辉、旭辉等”问题,属实。 经现场核实,青溪镇魏坝村,正在开采花岗石的矿山分别为青川县康辉石业有限公司干沟饰面花岗岩矿Ⅱ矿段和青川县金辉石业有限公司干沟饰面花岗石4矿段,其他的加工厂只进行花岗石加工生产,不涉及开采。 2.关于信访反映“在水源上游开采时污水直排,产生扬尘和 噪声”问题,部分属实。 (1)“在水源上游开采时污水直排”的问题。青溪干沟饰面花岗岩矿均位于魏坝河左侧,全村群众饮用水均不在魏坝河取水,饮用水来源为魏坝河右侧一碗水、巩家沟支流上游的山泉水。干沟饰面花岗岩矿Ⅱ、4矿段距离较近内,两公司两矿段合建1座463m3的三格沉淀池。花岗石开采采用湿法凿岩,切割废水经切割缝隙汇集流至矿山上的简易废水收集池,再用抽水泵将废水抽至下方的三级沉淀池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现场核实未发现有废水直排痕迹,但切割废水在收集过程中存在收集不完全,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 (2)“产生扬尘”的问题。花岗石在开采过程中是湿法作业,无扬尘产生,但开采后的花岗石矿在转运过程中,由于洒水降尘频次不足,导致运输道路扬尘大。 (3)“产生噪声”的问题。青溪干沟饰面花岗岩矿Ⅱ、4矿段均位于魏坝河上游,周围3公里内无居民居住(且存在山体阻隔),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虽会产生切割噪声,但不致扰民。 |
部分属实 |
(一)关于“青川县青溪镇卫坝村,有很多开采花岗石的工厂,如康辉、旭辉等”问题 责任领导:青川县委副书记张晓军 责任单位: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局长姚正学、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郑飞、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王荣树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情况。行业监管部门和乡镇属地政府要加强企业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减轻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关于“在水源上游开采时污水直排,产生扬尘和噪声”问题 责任领导:青川县委副书记张晓军 责任单位: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局长姚正学、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刘福昌、县水利局局长陈林忠、县林业局局长白培峰、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镇长王荣树。 1.行政处罚情况。 经现场核实,“在水源上游开采时污水直排,产生扬尘和噪声”问题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性污染后果,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立行立改。要求青溪干沟饰面花岗岩矿Ⅱ、4矿段限期整改,规范建设矿山平台上废水收集池,确保切割废水全部收集;更换破损的废水收集管道,杜绝“跑冒滴漏”;加大运输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减少道路扬尘。 3.举一反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全县矿山企业排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矿山开采企业严格按照“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方式进行矿山开采作业,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严禁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矿石资源,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形成良好的矿山开采秩序。 |
已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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