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坚决遏制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全市自建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排查整治范围。
1.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2.“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
3.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二)排查整治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内容。
1.实体安全方面:
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的房屋;地震高风险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
2.审批手续方面。
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三)排查方式。产权人(使用人)自查,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逐户逐栋排查和核查。经营性、“四无”建筑、改建改用和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必须通过专业技术机构或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四)隐患整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分类处置。
(五)强化监管。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两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
(六)长效机制。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探索施行房屋体检制度,研究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建立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2022年8月31日前,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各县(区)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要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四无”自建房屋、擅自改扩建自建房屋、公共服务用房进行重点深入摸排,完成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持续巩固提升。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四、工作责任
落实属地责任
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监管责任
五、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技术保障
严格督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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