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广府发〔2023〕13号,以下简称《标准》)于2023年12月7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标准》的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标准》出台背景及意义
货币安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征收农村住房安置方式之一,是我市农房征收的重要安置途径。我市原《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广府发〔2018〕13号)实施距今已有5年。期间,被拆迁群众多次反映货币安置标准存在标准偏低、区域划分不合理、与市场房价不相匹配等问题,2018年至今已有下西街道、回龙河街道、河西街道上调过货币安置标准。
为此,我市对原《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广府发〔2018〕1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的新修订《标准》已经八届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在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标准》修订过程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各县(区)对《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统计、财政、征拆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房价水平、农房征收工作实际,通过实地调查、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形成新一轮《标准》报送我局。我局多次召集相关县区和单位,重点对相邻地段货币安置标准差异和新旧标准衔接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上浮货币安置标准定额
《标准》将全市的货币安置标准分为28万、26万、24万、22万、20万、18万、17万、16万8个档次(标准一),相比我市上一轮货币安置标准25万、20万、18万、17万、16万、15万、14万的7个档次(标准一),阶梯价差更合理,平均涨幅控制在23%左右,能够做到与上轮标准平稳过渡,有序衔接。
(二)扩大货币安置覆盖范围
《标准》中除朝天区、青川县外,其余县(区)做到了所有乡(镇)、村组(社区)的货币安置标准全覆盖。朝天区、青川县没有制定货币安置标准的乡(镇)、村组(社区),在项目用地实施征收工作中按照“鼓励和自愿”原则,如需实行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标准参照情况相近、地区相邻的货币安置标准执行。
(三)不再执行限价商品房政策
为与《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广府规〔2023〕2号)相衔接,《标准》明确原《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广府办发〔2018〕101号)停止执行,即今后不再执行限价商品房政策。此次修订后的货币安置标准基本与我市房价接轨,可以有效与还房安置相结合,也为“房票安置”模式奠定了标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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