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信访件编号 |
所属县市区 |
详细地址 |
举报内容 |
调查核实情况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SD20LD0416GY01 |
昭化区 |
清水镇文华村三组 |
举报普贤村四社村民何某占用清水镇文华村三社的耕地建坟,面积多达540余平米。存在私下买卖土地行为,前期向市长信箱反映,回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属实,但无处理整改意见。 |
1.关于“普贤村四社村民何某占用清水镇文化村三社的耕地建坟,面积多达540余平方”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何某建坟地块为清水镇文华村村民王某所有的林地。该地块原为耕地,2000年权利人王某将此地块进行退耕还林,2003年区人民政府向权利人王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元府林证字〔2003〕第010372号),证载该地块地名为“坟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林地使用期67年。2019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时按2017年基础数据库为基准,将该地块调查为耕地,2022年“三区三线”将该地块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鉴于该地块权利人王某已取得《林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之规定,该地块应当认定为林地。 2023年,何某与文华村村民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同意何某母亲去世后安葬在王某承包的林地上。2024年3月,何某母亲韩某去世,按照前期商议结果,何某将其母亲韩某在王某的林地上进行了安葬,现场核实墓地为土坟,占地面积2.9平方米。 2.关于“存在私下买卖土地行为”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何某在王某承包林地上修建土坟,未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何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土地行为。 3.关于“前期向市长信箱反映,回复占永久基本农田属实,但无处理整改意见”问题,属实。 经调查,2024年3月26日,清水镇就市长信箱反映该问题作出回复,鉴于该地块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与林地数据重叠,拟与相关上级部门对接核实相关情况后再处理,故回复内容无处理整改意见。 |
责任领导:昭化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谭小益; 责任单位:昭化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清水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昭化区民政局局长仲有举、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杨荣、清水镇镇长赵波。 1.行政处罚情况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未明确禁止土坟占用林地,《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中无该方面行政许可事项,清水镇目前也暂无农村公益性墓地,四川省《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通知》也仅表述“到2035年底,力争农村公益性墓地覆盖到村(社区)”,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该地块为林地、地方缺乏公益性墓地,对何某占用林地2.9平方米建坟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一是由清水镇督促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对退耕还林地块未占用的部分及时补种林木。(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0日) 二是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对管理数据与现状地类不一致的问题及时处置,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文件精神,无论是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的,还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据实将该地块纳入日常国土变更调查进行更新,待补种林木后将该地块土地性质调整为林地。(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0日) 三是由区民政局牵头,加大殡葬政策和绿色文明殡葬理念的宣传教育引导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理念,广泛宣传节地生态安葬,倡导遗体火化,大力推行遗体火化后在公墓、骨灰堂内集中埋葬或安放。(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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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D20LD0416GY02 |
利州区 |
云盘梁栖凤路 |
杜某养狗臭味重,噪音严重扰民。 |
同SD20LD0412GY17 |
同SD20LD0412GY17 |
无 |
重复举报 |
3 |
SD20LD0416GY03 |
旺苍县 |
五权镇山花村三组 |
山花村三组虹越矿业有限公司及润佳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污水排放到山花村村沟,下雨时污水极其黑臭,鱼塘、河水都被污染,希望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处理(尤其是下雨时)。投诉人反映其举报该事后,2022年被五权派出所诬陷敲诈勒索,关了38天,投诉人认为是被冤枉的,对他的刑事立案未解除,相关部门未做后续处理。希望有关部门过问。 |
1.关于“山花村三组虹越矿业有限公司及润佳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污水排放到山花村村沟,下雨时污水极其黑臭,鱼塘、河水都被污染,希望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处理(尤其是下雨时)”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弃渣项目生产加工涉及水洗工艺,产生的生产废水统一收集至1个680立方米浓缩罐进行压滤,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附近沟渠未发现偷排、漏排痕迹。生活污水采取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进行种植施肥灌溉。旺苍县润佳源矿业有限公司表层剥离弃渣项目主要工艺为原料-破碎-筛选-成品,不涉及水洗工艺,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采取3级化粪处理后,进行种植施肥灌溉。 经走访调查和无人机巡航,两家企业下方约500米有4口鱼塘,企业污水未流入鱼塘,鱼塘内水质较为清澈,无死鱼现象,也未发现污水流入痕迹。同时,企业下游河道水质清澈,未发现黑臭现象。 2.关于“2022年被五权派出所诬陷敲诈勒索,关了38天,投诉人认为是被冤枉的,对他的刑事立案未解除,相关部门未做后续处理,希望有关部门过问”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2022年3月16日,旺苍县公安局五权派出所接旺苍县委政法委转涉黑线索,2021年以来,五权镇山花村2组村民陈某借中央环保督察组检查之机,向旺苍县润佳源有限公司敲诈勒索3.6万元。旺苍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6日受案,经审查于4月15日立案侦查。2022年8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因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8月3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刑事拘留。因案情复杂,延长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刑事拘留至30日,同年9月2日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于9月9日做出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旺苍县公安局民警当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释放,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之中。因此群众反映超期羁押的情况不属实。 |
(一)关于“山花村三组虹越矿业有限公司及润佳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污水排放到山花村村沟,下雨时污水极其黑臭,鱼塘、河水都被污染,希望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处理(尤其是下雨时)”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根明; 责任单位: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责任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余江、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大朝、县水利局局长严晓东。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责成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旺苍县润佳源矿业有限公司定期对沉砂池、截洪沟、污水池进行清理,确保正常使用(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2022年被五权派出所诬陷敲诈勒索,关了38天,投诉人认为是被冤枉的,对他的刑事立案未解除,相关部门未做后续处理。希望有关部门过问”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根明; 责任单位:旺苍县公安局、五权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县公安局五权派出所所长杨峰、五权镇镇长王中熙。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五权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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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D20LD0416GY04 |
剑阁县 |
江口镇长江村 |
江口镇长江村的小坝子砂厂,无环保手续,多次向环保部门反映,一直无手续,占用十几亩公益林,几亩基本农田,严重侵占河道。 |
1.关于“无环保手续,多次向环保部门反映”问题,属实。 2021年7月剑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项目已基本建成但未报批环评手续,对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并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款65400.00元,同时书面函告剑阁县经信科局建议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的通知》(川环发〔2017〕28号)要求,对该项目实施强制停电措施。2022年12月四川彦源商贸有限公司(原建设单位)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至剑阁生态环境局通过了专家审查,但因当时四川彦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涉嫌刑事犯罪处于在押状态,无法进行网上实名认证,因此无法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2023年5月,该项目建设单位由四川彦源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共兴建材公司后,再次报送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时,因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手续过期,未通过审查批复。2022年5月和2023年10月,群众通过电话向广元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反映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问题,剑阁生态环境局按要求进行处复。 2.关于“一直无手续,占用十几亩公益林”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该项目现涉及占用公益林地5.5515亩,其中占用的3.531亩公益林已取得临时占用手续,占用的2.0205亩公益林系未经批准占用。 3.关于“占用几亩基本农田”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2021年3月该项目设置河卵石材料基地以保障绵阳至苍溪高速公路项目(剑阁段)工程施工使用,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该临时用地许可手续于2023年3月25日到期),用地总面积93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00平方米(一般耕地4096平方米、林地2804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0平方米),建设用地2414平方米。2022年“三区三线”划定后,将该项目临时用地中的160.03平方米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2023年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时,已将划定不属实的160.0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因此,该项目现用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但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手续于2023年3月25日期满,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的通知有关规定,采石场、采砂场、取料厂不属于临时用地范围,因此江口镇长江村小坝子砂厂临时用地许可到期后,不符合续办临时用地手续的情况。 4.关于“严重侵占河道”问题,属实。 经核实,该项目2024年1月至2月期间,外购的约15万吨砂石原料堆存在嘉陵江江口镇长江村小坝子段,占用河湖岸线共计26382.52平方米。 |
(一)关于“无环保手续”问题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谢家远; 责任单位:剑阁生态环境局、剑阁县经信科局; 责任人:剑阁生态环境局局长赵旻、剑阁县经信科局局长何建国。 1.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7月,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已执行到位。 2.整改情况。县经信科局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的通知》(川环发〔2017〕28号)要求,对该项目实施强制停电措施(整改时限:2024年4月30日)。 (二)关于“占用十几亩公益林”问题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剑阁县林业局、剑阁县江口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剑阁县林业局局长张智勇、剑阁县江口镇人民政府镇长苟明鋆。 1.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1月,剑阁县林业局对该项目2020年12月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占用2.0205亩公益林林地进行进出场道路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该行为处罚款80550.00元,现已执行到位。 2.整改情况。 由剑阁县林业局牵头,针对该项目现未经批准占用2.0205亩公益林林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整改时限:2024年6月30日前),并责令该公司对未经审批占用的2.0205亩公益林林地进行植被恢复(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1日)。 (三)关于“占用几亩基本农田”问题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文波; 责任单位: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剑阁县江口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罗子毅,剑阁县江口镇人民政府镇长苟明鋆。 1.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2月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项目超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占用江口镇长江村一组集体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处罚款223573.8元,现已执行到位。 2.整改情况。 由剑阁县自然资源局牵头,针对该项目占用江口镇长江村一组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建筑物,并移除临时堆放的砂石材料,同时责令该公司恢复土地原状。(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1日) (四)关于“严重侵占河道”问题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剑阁县水利局; 责 任 人:剑阁县水利局局长左文兴。 1.行政处罚情况。2024年3月8日,剑阁县水利局对该公司涉嫌侵占河湖岸线违法行为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整改情况。由剑阁县水利局牵头,责令该公司对侵占河道的砂石原料进行全面清理(整改时限:2024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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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D20LD0416GY05 |
利州区 |
云盘梁栖凤路 |
杜某养狗长达十几年,又臭又闹,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
同SD20LD0412GY17 |
同SD20LD0412GY17 |
无 |
重复举报 |
6 |
SD20LD0416GY06 |
利州区 |
雪峰办事处泡石村一组 |
欧某将建筑垃圾乱倒在泡石村一组;其亲戚欧某拆迁之后的建筑垃圾已经堆成山。 |
信访反映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欧某在城区各处违规收集住宅装修垃圾,堆放在其叔父欧某宅基地拆迁空地(占地约300平方米)、泡石社区一组居民欧某宅基地拆迁空地(占地约120平方米)内,欧某利用该区域作为其违法堆放建筑垃圾的场所,并以此获利。 |
责任领导:市城管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凌云、利州区政府副区长蒋飞;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支队、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员:市城管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岳恒、雪峰大队党支部书记李姚,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侯义坤。 1.行政处罚情况:欧某擅自收集、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4月17日,向其送达《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广城〔2024〕责改雪字0015309号),责令限期清理乱堆放建筑垃圾。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整改,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责成欧某及时清理违规堆放的建筑垃圾。4月19日,现场核实,欧某已对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完成时限:立行立改,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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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SD20LD0416GY09 |
利州区 |
利州东路 |
利州区政府第一办公楼区里面宿舍楼后面一排小平房的住户用柴火煮饭,烟尘扰民。 |
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何某自制一简易灶具,使用日常捡拾的小木材生火做饭。从灶具外观上看,可判定近期才使用,工作组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从安全角度对其进行了宣传。鉴于何某家庭困难实际,工作组未没收灶具,但现场监督立即进行了撤除,并要求择机运回老家存放。同时,与房东取得联系,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何某禁止使用柴火做饭。 |
责任领导:利州区委副书记安宗明; 责任单位: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东坝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培戡。 1.行政处罚情况。因何某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财产安全损失,情节较轻,影响较小,主要以教育为主,未进行行政处罚。6 2.整改情况。现场已督促何某对灶具进行了撤除。后期利州区东坝街道、翠屏社区、片区网格员随时加强巡查,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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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SD20LD0416GY10 |
昭化区 |
射剑镇场镇 |
射剑镇场镇新修路(未通车)方向一公里处,每天停车几十辆钓鱼,无人管理。 |
1.关于“每天停车十几辆钓鱼”问题,部分属实。 2024年4月17日,工作专班在信访地点附近水域进行调查,“邓亮农家乐”有8辆车辆停放,但在该处水域未发现违规游钓人员。工作专班排查至上游1公里处发现违规游钓人员2人,全天在射箭镇、昭化镇水域巡查共发现违规游钓人员3人。2024年4月18日,工作专班巡查时仍未在信访水域发现违规游钓人员,全天在射箭镇、昭化镇水域巡查共发现违规游钓人员2人。 2.关于“无人管理”,不属实。 区、镇、村三级渔政监管人员均按要求开展了巡查监管工作,但因部分游钓人员属外地游客对政策不熟悉,以及部分游钓人员与渔政人员“打游击”,禁渔期违规垂钓的现象偶有发生。 |
责任领导:昭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任斌; 责任单位: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射箭镇、昭化镇; 责任人: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张德学、射箭镇人民政府镇长李昊、昭化镇人民政府镇长刘亮。 1.行政处罚情况。2024年4月17日—18日,区农业农村局对发现的5名违规游钓人员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及暂扣钓具7根。 2.整改情况。一是持续加强“长江禁渔”各项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禁渔规定的知晓度;二是严格落实区、镇、村三级禁渔监管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对违规垂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三是组织区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收集摸排“钓、收、售”野生鱼的违法线索,一旦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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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SD20LD0416GY11 |
旺苍县 |
白水镇 |
白水镇陆家坝至麻英的公路,因上面石料厂大货车长期碾压导致破烂,晴天货车通过时扬尘严重扰民,长期向政府反映未解决。 |
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经现场核实,旺苍川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旺苍县白水镇朱家坡石灰岩矿开采水泥用石灰岩,作为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原料。朱家坡石灰岩矿采矿点,距水泥厂8公里,所采矿石原料采用汽车运输的方式,经过卢麻路(X074)运输至旺苍川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每日往返的运输车辆较多,卢麻路(X074)路面多处破损严重,道路扬尘较大,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 |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根明。 责任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白水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张鉴、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侯骏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何大义、白水镇人民政府镇长柳兰林。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由旺苍川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调派洒水车在卢麻路(X074),按照每天不少于4次的标准,进行洒水降尘;二是由白水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对卢麻路(X074)道路破损严重的地方,开展道路修补工作;三是由白水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对卢麻路(X074)开展联合执法,对过往车辆进行路检路查,严防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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