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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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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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除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外)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9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第13项 |
支付结算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开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反馈不予核准开户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账户核准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2 |
行政许可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1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 |
国库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认定审查,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可以按规定成立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对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机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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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0项 |
国库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初审行受理后,将初步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审批行。审批行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审批行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的监督机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4 |
行政许可 |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货币金银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机构将受理的初审报告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分行审查。 3.决定责任:省分行自收到受理行的初审报告和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5 |
行政许可 |
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受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6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 |
货币金银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分行。 3.决定责任:省分行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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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存款准备金管理、特种贷款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
货币信贷政策管理科 |
1.立项责任:根据日常监管、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不再立项)。 2.检查责任: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证据收集规则,全面收集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减轻、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 4.检查结果处理责任: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有行政处罚依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罚立案。 5.移送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6.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7 |
行政检查 |
存款准备金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
会计财务科 |
1.立项责任:根据日常监管、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不再立项)。 2.检查责任: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证据收集规则,全面收集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减轻、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 4.检查结果处理责任: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有行政处罚依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罚立案。 5.移送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6.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8 |
行政检查 |
金融统计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 |
统计研究科 |
1.立项责任:根据日常监管、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不再立项)。 2.检查责任: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证据收集规则,全面收集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减轻、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 4.检查结果处理责任: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有行政处罚依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罚立案。 5.移送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6.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9 |
行政检查 |
跨境人民币管理、金融市场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公告〔2009〕第10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 |
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科 |
1.立项责任:根据日常监管、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不再立项)。 2.检查责任: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证据收集规则,全面收集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减轻、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 4.检查结果处理责任: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有行政处罚依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罚立案。 5.移送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6.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10 |
行政检查 |
支付结算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 2 号)等 |
支付结算科 |
1.立项责任:根据日常监管、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不再立项)。 2.检查责任: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证据收集规则,全面收集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减轻、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 4.检查结果处理责任: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有行政处罚依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罚立案。 5.移送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6.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11 |
行政检查 |
人民币管理、黄金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80 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 3 号)、《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7 号)《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 号)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15〕第 1 号令) |
货币金银科 |
1.立项责任:根据日常监管、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不再立项)。 2.检查责任: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证据收集规则,全面收集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减轻、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 4.检查结果处理责任: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有行政处罚依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罚立案。 5.移送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6.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12 |
行政检查 |
代理国库业务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
国库科 |
1.立项责任:根据日常监管、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不再立项)。 2.检查责任: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证据收集规则,全面收集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减轻、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 4.检查结果处理责任: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有行政处罚依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罚立案。 5.移送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6.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13 |
行政检查 |
征信管理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31 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 3 号)、《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 1 号)、《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证监会令〔2019〕第5号) |
征信管理科 |
1.立项责任:根据日常监管、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不再立项)。 2.检查责任: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证据收集规则,全面收集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减轻、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 4.检查结果处理责任: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有行政处罚依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罚立案。 5.移送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6.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14 |
行政检查 |
反洗钱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三条 |
反洗钱科 |
1.立项责任:根据日常监管、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不再立项)。 2.检查责任: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证据收集规则,全面收集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减轻、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 4.检查结果处理责任: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有行政处罚依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罚立案。 5.移送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6.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15 |
行政检查 |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 |
科技科 |
1.立项责任:根据日常监管、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不再立项)。 2.检查责任: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证据收集规则,全面收集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减轻、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 4.检查结果处理责任: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有行政处罚依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罚立案。 5.移送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6.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16 |
行政处罚 |
对行政处罚立案事项进行审核,履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
法律事务科 |
1.立案责任:对于执法职能部门移交的申请处罚立案事项,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 2.审查责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证据材料,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并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 3.决定和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法作出审议决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决定制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的,按规定开展复核等工作。 4.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划缴人民银行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的专用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264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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