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161/2019-0189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19-08-27 | 主题词 |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 元 市 财 政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市粮油质监站,市级粮食企业:
现将修定后的《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改完善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做到储备粮油管理有章可循、操作规范有序,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藏安全。
附件: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
2019年 8 月7 日
附件
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级粮油储备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粮油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并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储备粮油为市本级静态原粮(小麦、稻谷,下同)和散装菜籽油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由承储企业实行“专仓(罐)、专账、专人”管理。
第三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规定发放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储备粮油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和轮换费用及价差)实行包干补贴,由市财政列入本级预算安排,包干补贴标准根据市场变化每5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广元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入库、储藏、出库及轮换质量的抽样检验工作,定期对其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和专项检验。检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将已建立的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将储备粮油费用、利息按时足额拨付给经年度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的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对资金使用及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
(三)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承储企业职责
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出库、储存保管和轮换计划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取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按时、准确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库和管理情况,并抄报市财政局和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四)根据市级静态粮油储备储存情况,提出轮换计划和轮换方案。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的计划文件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出库和轮换,并在粮油入库、出库及轮换等工作开展过程中接受粮油质检机构对其质量进行的抽检。
第二章 储备资格认定
第六条 承储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实行挂牌委托储存。
第七条 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或市级以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符合市场调控和广元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储存加工供应网点布局要求。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仓储、加工、销售为主,粮食有效仓容不少于3万吨,油罐罐容不少于0.2万吨;大米日加工能力不低于100吨,交通条件便利。
(三)粮库条件符合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相关要求,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条件,储藏管理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四无粮仓”“四无油罐”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符合农业发展银行粮油贷款条件。
(六)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连续3年无亏损。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与承储企业共同签订《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按第六条规定即时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购入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购入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联合下达,常年库存应保持计划规模不变。
第十一条 购入市级储备粮油,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招标采购或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根据当时市场行情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三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品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其中:储备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且是离收获期最近的新粮,储备食用油必须达到国标四级及以上且是当年新产的菜籽油。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市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制度,降低储备粮油损失损耗,加强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储备粮油库存真实,质量达标和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储备粮油库存必须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
第十六条 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实行出(入)库粮油必检、在储粮油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储存1年以上的粮油进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抽样检验工作由广元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进行。对被检测为“轻度不宜存”及以上的储备粮,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同时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报送市级储备粮油统计、会计、仓储等相关报表,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储存或变质;
(四)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投融资或者清偿债务;
(五)挤占挪用农发行储备粮油贷款。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二十条 轮换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质低先出、均衡轮换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提出轮换计划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轮换批复文件后进行轮换。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按计划规模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批安排。
第二十二条 轮入的粮食原则上应是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粮,若在轮换时当年尚未产新,轮入的粮食应是上一年度所产粮食;轮入的储备食用油必须是当年新产。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限参照中央储备粮油储存标准执行:即:小麦3至4年,稻谷2至3年,食用油1至2年。
第二十四条 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轮换方式由承储企业自定,可采取边购边销、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的方式,确保储备原粮的常储常新;但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的,其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突发并不可预知的特殊情况,承储企业在轮空期限到达前15个工作日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以正式文件报告,三部门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轮空期时间从粮油出库平均月至入库平均月计算,不足一月算一月。
企业轮换粮油所需资金,按农发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轮换入库前,承储企业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拟轮换入库仓廒及准备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对拟储粮仓廒进行入库前确认;轮换结束在取得质检机构出具质检报告后,由承储企业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对轮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应通过取得有关职能部门认可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或公共平台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公开交易,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及补贴办法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委托代储合同执行。
第六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市财政,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油事项等方面的支出;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发生的价差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实后补贴。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七章 损失与损耗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失、损耗。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包干补贴,正常损失损耗和轮换损失损耗由储存企业自行承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承储企业专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市农发行等部门,经实地查验并综合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包括贷款本息在内的粮油净损失纳入有关专项基金中予以弥补。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或个人有以下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批准将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全面负责本级储备粮油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印发的《广元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粮发〔201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