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 详情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19      来源: 市财政局
【字号:
打印

广财采【2022】35号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和《广元市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具体措施》(广府发〔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一是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人、代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除符合财库〔2020〕46号规定,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况,我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则上优先采取项目整体预留方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100%)。无法整体预留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灵活采取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通过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时,须如实说明理由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交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二是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文件编制等工作衔接,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的,一律按照20%顶格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一律按照6%顶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顶格执行。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对接,协调相关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规范资格条件设置,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的门槛,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二、全面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

一是全市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缴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或隐形费用。二是实行采购文件“零收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通过其他渠道,如线下报名、指定邮箱报名等方式重复或有偿获取采购文件。三是提高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针对中小微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四是大力推广“政采贷”。财政部门要定期召开银政企对接会,做好“政采贷”产品宣传、应用,量身定做利率低放款快的融资产品,加强财金互动政策支持,推动“政采贷”业务突破性发展,切实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采购人要积极支持中标(成交)供应商开展合同融资(“政采贷”),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予以支持。及时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为金融机构核实合同提供信息。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五是创新政府采购质证方式。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前疫情反复出现的现状和我市疫情防控要求,对当事人系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外市人员,充分利用腾讯会议等视频软件,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线上质证”,减少供应商维权交通费、差旅费等成本。

三、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采购人要健全完善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提前开展采购活动;已完成采购需求审查和计划备案等具备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于10月底前完成采购;重点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决策效率,进一步压缩内部采购业务办理时限,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四、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153号)要求,全面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意向主要包括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人因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意向公开时间不能满足30天要求的,发布采购公告前须如实说明理由,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交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

五、加强832”平台农副产品采购

财政部门要继续扩大广元“832”平台影响力,打造农副产品销售政府积极引导、企业深度合作、社会组织助力、市民广泛参与;线上线下同步、品牌多元推广、精准IP打造、网红流量导入”的“广元模式”,积极组织我市农副产品行业的中小企业入驻“832”平台。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广财采〔202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广财采〔2022〕32号)要求主动作为,统筹规划食堂采购、单位工会福利等,按时按量完成目标任务,同时鼓励发动个人和社会力量通过“832”平台积极采购

六、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约束

一是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涉及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的规定执行。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二是采购人要制定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办法。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

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

2022〕78号)


广元市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