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809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6-11-18 | 主题词 | 指南 |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受理机构 |
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万源新区滨湖路 |
联系电话 |
0839-5572021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第六、第十三、第十七、第十八条 4.《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
申请条件 |
(一)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二)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四)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五)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品行道德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七)年满2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符合前述第(五)、(六)、(七)项条件的下列离退休人员,可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一)离任2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 (二)曾专门从事法律研究、法学教育二年以上; (三)曾专门从事立法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
办理材料 |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表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 健康状况证明(最近6个月内有明确“合格”结论的体检合格表) 4. 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5. 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公证书或公安机关证明) 6. 由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人才中心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或离退休证明 7. 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准予执业登记情形”审查意见表 8. 二寸蓝底免冠便装近期证件照片一张 9. 具有相关资格但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工作或务农申请兼职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兼职的证明 10. 离退休人员另需提供、离退休证明(退休文件或退休证)、任职或工作经历证明、尚未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职业的证明 |
办理时间 |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9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窗口受理 2.审核 3.办结 4.取件 |
资料下载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表(见附件) 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证明(见附件) 由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人才中心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见附件) 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准予执业登记情形”审查意见表(见附件) 任职或工作经历证明(见附件) 未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工作证明(见附件)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